新闻资讯

如何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

2023-12-14 11:31

导读

12月12日上午,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联合召开了“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新闻发布会,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进行深入解读。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发布人,政府科技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答问人,围绕决定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创新举措、任务目标,解答了部分中央和地方媒体记者提问。

微信图片_20231214164759.png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

2023年5月11日至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时强调,京津冀作为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三大重要动力源之一,拥有数量众多的一流院校和高端研究人才,创新基础扎实、实力雄厚,要强化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023年7月,京津冀党政主要领导在北京召开座谈会,统筹部署三地共同推进的协同发展重点工作,其中就共同加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明确了主要任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三地党委的决策部署,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三地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立法”作为2023年立法协同项目,共同组织起草,当年同步通过、同步实施。

三地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草案)》。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率先表决通过了《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11月29、30日,天津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决定》,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健全区域创新体系,以科技创新引领京津冀区域高质量发展

京津冀协同发展从根本上讲要靠创新驱动,这既包括科技创新,也包括体制、机制、政策和市场等方面的创新。

2015年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拉开帷幕。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就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答记者问时,强调要“强化创新驱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整合区域创新资源,形成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

2015年9月,为了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市科委印发《关于建设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的工作方案(2015-2017年)》,对建设共同体的指导思想、思路目标、重点任务作出规定。2018年11月,北京市科委与天津市科技局、河北省科技厅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合作协议(2018-2022年)》。

2019年伊始,习近平总书记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强调,京津冀要“向改革创新要动力,发挥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作用”。202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

决定规定,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协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

支持北京“新两翼”建设,唱好京津“双城记”

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天津调研时提出,要谱写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京津“双城记”。

2016年5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规划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级新区河北雄安新区。从此,通州与雄安新区共同成为首都北京新的“两翼”。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和雄安新区两个新城,形成北京新的“两翼”,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

2023年5月11日至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时强调,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要处理好同雄安新区的关系,“两翼”要协同发力,有效解决北京“大城市病”问题。

决定规定,三地应当共同支持雄安新区创新发展,推动具有前瞻性的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在雄安新区落地;加强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的创新合作,推动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应当唱好京津“双城记”,坚持将本市科技创新优势和天津市先进制造研发优势、河北省环京地缘优势相结合,在建设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中发挥辐射带动和高端引领作用。

聚焦重点领域,推动创新要素自由流动

多年来,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三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破除要素跨区域流动的行政壁垒和市场堵点,在多领域加强协同合作,增强区域要素流动活力,为激活区域内创新资源、释放科技成果红利注入强大动力。

比如,2021年,三地政府科技部门签署《关于共同推进京津冀基础研究的合作协议(2021-2025年)》,针对共同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需求,实施基础研究合作专项,加快研究成果的对接应用,促进成果共享与转化落地。

2023年,三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人才工作协同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包括深化职称资格互认、加强职业技能评价合作等15项合作事项,推进政策协调、促进交流互鉴,实现人才政策、资源、信息互通共享。

2023年,三地政府教育部门签署《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大力提升教育领域协同发展水平,共享教育资源。

决定规定,三地共同建设基础研究合作平台,实施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加强高等学校联盟建设,深化职业院校合作,推动京津冀三地人才联合培养。加强人才支持政策协调,健全职称资格、职业资格区域内互认制度;开展人才和项目合作,协同引进和培育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一流创新团队。

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

京津冀是我国重要的产业发展高地,产业协同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四个率先突破的重点领域之一,是检验协同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产业一体化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体内容和关键支撑。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动产业协同发展的任务更加迫切。

多年来,三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立足各自资源禀赋与产业定位,互通有无、转移承接、错位发展,实现了产业资源在整个区域内的优化配置。2023年3月17日至18日,北京市党政代表团赴天津市学习考察。市委书记尹力指出,把北京的科技创新优势和天津的先进制造研发优势结合起来,加强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共建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提升科技创新增长引擎能力。围绕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氢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链协作走深走实。

2023年5月,工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以及京津冀三地政府共同编制《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京津冀产业分工定位更加清晰,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协同创新实现新突破,转型升级取得新成效,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培育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链,协同机制更加健全,产业协同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对京津冀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凸显。

决定规定,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培育重点产业链,联合编制产业链图谱,制定产业链延伸布局和协同配套政策,打造区域特色鲜明、上下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产业链;共同支持重点园区建设,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服务标准、品牌等在区域内延伸;协同推动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打造技术研发、产业培育、人才培养“三位一体”协同创新体系。

协同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开放的创新生态

多年来,三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推进京津冀营商环境一体化发展,共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助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

比如,2022年9月,三地签署京津冀营商环境“1+5”合作框架协议,重点围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提高区域要素协同配置效率,提出5方面86项改革任务。

2023年9月,三地政府有关部门召开京津冀营商环境协同专题工作组会议,审议通过《京津冀营商环境协同专题工作组工作机制运行规则》和《京津冀营商环境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等文件,由京津冀三省(市)发展改革和政务服务部门共同牵头组建专题工作组,涉及三地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80余个部门,共同保障京津冀营商环境协同优化各项工作有序规范高效展开。

目前,京津冀三地营商环境协同工作从协议协作进入到融合落实的新阶段,三地在区域商事制度、监管执法、政务服务、跨境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5大重点领域加快推进改革,已经推动179项政务服务事项“同事同标”,234项实现“跨省通办”,200余项“京津冀+雄安”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移动办”,改革成效初步显现。

决定规定,三地协同推进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加快推动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建立健全跨区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共同建立异地迁移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协同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

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

(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以科技创新引领京津冀区域高质量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协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

二、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发挥区域创新引领带动作用;完善创新功能互补机制,构建产学研协作新模式;推动创新资源在京津冀区域内有序流动、科学配置、开放共享、高效利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四、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共同支持雄安新区创新发展,推动具有前瞻性的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在雄安新区落地,推动创新型、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向雄安新区转移,打造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重要策源地,使雄安新区成为新时代的创新高地和创业热土。

五、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唱好京津“双城记”,坚持将本市科技创新优势和天津市先进制造研发优势相结合,拓展合作广度和深度,共同打造区域发展高地,在建设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中发挥辐射带动和高端引领作用。

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将本市科技创新优势和河北省环京地缘优势相结合,促进与河北省区域中心城市、重要节点城市等建立紧密的分工协作和产业配套格局,推动在现代化首都都市圈中发挥产业联动作用;加强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的创新合作,推动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六、市人民政府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解决协同创新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跨区域、跨领域重大项目和政策事项。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相关工作,完善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统筹推动具体任务落实。

七、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区域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重大需求,围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的共性关键科学问题,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合作。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设基础研究合作平台,实施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完善合作专项统一规划、统一立项、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联合研究的运行机制。合作专项的支持项目应当在方向目标和研究路线上具有关联性和协同性。

八、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加强产业技术创新合作,集中优势科技资源,围绕基础软硬件、先进通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脑科学、生物制药、组分中药等前沿优势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京津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实验室,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区域内联合技术攻关。

九、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贯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搭建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解决制约科技成果区域内转化的重点问题,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条件,提升科技成果区域内转化效率和比重。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清单机制;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主体共建概念验证中心、成果孵化与中试基地,创新应用场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交易、科技成果展示推介、技术经理人培训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深化区域产业协作,强化科技创新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培育重点产业链,联合编制产业链图谱,制定产业链延伸布局和协同配套政策,打造区域特色鲜明、上下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产业链。

支持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协同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

十一、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引领作用,共同打造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园区生态,支持天津天开高教科创园、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武清京津产业新城和河北唐山、保定、衡水、邯郸中关村合作园区、雄安新区中关村科技园等园区建设,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服务标准、品牌等在区域内延伸。

十二、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动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强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创新型人才培养与引进,打造技术研发、产业培育、人才培养“三位一体”协同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增长引擎能力。

十三、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开放共享,推动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合作。

十四、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加强高等学校联盟建设,深化职业院校合作,推动京津冀三地人才联合培养。加强人才支持政策协调,健全职称资格、职业资格区域内互认制度,实行职称评审结果互认,鼓励双向聘任。开展人才和项目合作,协同引进和培育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一流创新团队。

十五、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加强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合作、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的资金支持;强化协同创新金融服务,发挥政府性引导基金作用,鼓励设立市场化基金,提升服务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效能。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和完善互认衔接的科技创新券合作机制,逐步扩大开放单位范围,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利用区域内科研仪器设备设施资源开展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十六、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加快推动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建立健全跨区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立异地迁移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协同解决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员工的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十七、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加强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建立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助执行、联合执法等工作;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

十八、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地方标准时,涉及京津冀区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共性需求的,应当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的沟通与协作。

十九、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探索与国家相关部门建立专题会商和联动工作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通过京津冀协同创新基金和雄安科技创新专项、在京津冀区域统筹布局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方式,促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

二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